马尾海关关于福建格林进出口有限公司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马关缉违字〔2026〕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612

  当事人:福建格林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34A2B14F。

  址:福建省建瓯市城东工业园区A2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34日,当事人委托福州码世波报关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南平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351020260106500849,出境关别马尾海关,申报品名成套木托盘板,申报商品编号441520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毛重20700千克,申报净重20400千克,申报套数1440套,申报单价8.98美元/套,申报总价12931.2美元。

  经查验、归类,该批货物实际毛重17173千克,实际净重16873千克,应归入商品编号4407199099(出口退税率0%,需提交出口许可证)。另,2025年12月12日,东渡海关对当事人出口抛光墙壁板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和许可证管理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海关进出境人工检查记录单、商品归类审核结论、出口货物报关单、发票、合同、装箱单、企业报告、查问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毛重、净重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一)》)第七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统计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以及国家许可证件管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裁量基准(一)》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1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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