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海关关于笨鸟先飞跨境电子商务(平潭)有限公司违规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岚关缉不罚字〔2026〕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平潭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岚关缉不罚字20267

  当事人:笨鸟先飞跨境电子商务(平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丹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58NTD41

  联系地址:平潭县兴隆北路东侧1102

  202649日,当事人向平潭海关申报出口1单跨境电商直购出口货物(提运单号:TEPTTP250890141),申报为无品牌无型号五金铁件,实际货物为无人机配件,相关无人机配件无法组合成无人机整机,上述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00元。

  以上行为有案件线索移交单及随附材料、公司授权委托书、查问笔录、认错认罚承诺书、行政处罚查询工作记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进口货物品名申报不实,影响统计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已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关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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