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马尾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马关缉违字〔2026〕11号
当事人:福州辰达五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潮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549838753。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李园20号福州砂轮厂内。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5年4月11日至2026年1月3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监管方式向马尾海关申报出口15票货物,其中申报品名为PMG转子铁芯的货物申报材质为硅钢制。经查,该项货物材质还含镝、钕、硼、铁,当事人未申报。
以上15票报关单号分别为350120250015533808、350120250015535502、350120250015551371、350120250015540688、350120250015596066、350120250015596128、350120250015603347、350120250015606113、350120250015630807、350120250015632917、350120260016503248、350120260016504083、350120260016510222、350120250015625445、350120260016512556。
经查,上述15票中PMG转子铁芯价值669853.86元人民币。
以上行为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查验记录、合同、清单、发票、查问笔录、检验报告、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为证。
综上,当事人出口货物材质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片区分行,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马尾海关,账号:1402026111200530125,地址:福州市马尾区快安路9号)。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