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竹彩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UP433
法定代表人:余行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银海一区8幢7号205室
2025年12月09日,义乌市竹彩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接触器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50000492271)。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3M”商标的滤芯1900对,价值人民币3800元、“SAMSUNG”商标的手机电池(三星)700个,价值人民币175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充电头1950个,价值人民币7800元、“CHANEL”商标的香水空瓶2350个,价值人民币705元、“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接触器1150个,价值人民币19550元、“adidas”商标的手表5个,价值人民币75元、“3M”商标的面罩180个,价值人民币3600元、“Redmi”商标的蓝牙耳机70个,价值人民币700元、“MONTBLANC”商标的香水空瓶2650个,价值人民币795元、“STAR WARS”商标的拼装积木模型2套,价值人民币200元、“马力欧”标识的卡套80套,价值人民币64元、“MI”商标的充电器套装600套,价值人民币3300元、“Apple logo”商标的蓝牙耳机2950个,价值人民币29500元、“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数据线600根,价值人民币900元、“SAMSUNG”商标的充电器套装2900套,价值人民币15950元、“ROLEX及图形”商标的手表1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TOYOTA”商标的机油滤芯60个,价值人民币180元、“TOYOTA”商标的空调滤芯80个,价值人民币1040元、“MOTORCRAFT”商标的火花塞1900个,价值人民币15200元、“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手表5个,价值人民币75元、“PUMA”商标的手表45个,价值人民币675元、“”标识的卡套520套,价值人民币416元、“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交流接触器盖板1300个,价值人民币6500元、“HUGO BOSS”商标的香水空瓶2800个,价值人民币840元、“Cartier”商标的手表10个,价值人民币150元、“TOYOTA”商标的滤清器180个,价值人民币900元、“10294-LEGO Icons Titanic packaging box乐高ICONS系列泰坦尼克号拼装玩具包装盒”标识的拼装积木模型4套,价值人民币4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30965元。经联系,3m公司、三星电子株式会社、苹果公司(美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SCHNEIDERELECTRICSE、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卢卡斯有限责任公司、任天堂株式会社、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力士钟表有限公司、丰田汽车公司、福特汽车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乐高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3M”、“Apple logo(图形)”、“CHANEL”、“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adidas”、“Redmi”、“MONTBLANC”、“STAR WARS”、“马力欧”、“MI”、“Apple logo”、“SAMSUNG”、“ROLEX及图形”、“TOYOTA”、“MOTORCRAFT”、“NIKE及钩图形”、“PUMA”、“明尼老鼠图形”、“HUGO BOSS”、“Cartier”、“TOYOTA”、“10294-LEGO Icons Titanic packaging box乐高ICONS系列泰坦尼克号拼装玩具包装盒”(海关备案号:T2024-175725、T2023-147378、T2020-92860、T2023-153994、T2019-80933、T2016-49794、T2025-190736、T2021-107174、T2021-105309、C2024-180359、T2025-192543、T2024-167223、T2021-106504、T2020-86600、T2025-173867、T2017-55330、T2020-90760、T2025-201223、T2024-183334、T2025-209735、C2025-190300)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滤芯、手机电池(三星)、充电头、香水空瓶、接触器、面罩、拼装积木模型、充电器套装、蓝牙耳机、数据线、机油滤芯、空调滤芯、火花塞、手表、交流接触器盖板、滤清器、拼装积木模型上使用的“3M”、“SAMSUNG”、“Apple logo(图形)”、“CHANEL”、“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adidas”、“3M”、“Redmi”、“MONTBLANC”、“STAR WARS”、“MI”、“Apple logo”、“ROLEX及图形”、“TOYOTA”、“MOTORCRAFT”、“NIKE及钩图形”、“PUMA”、“HUGO BOSS”、“Cartier”、“TOYOT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出口的卡套上使用的“”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拼装积木模型、卡套上使用的“马力欧”、“10294-LEGO Icons Titanic packaging box乐高ICONS系列泰坦尼克号拼装玩具包装盒”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3M”商标的滤芯1900对、“SAMSUNG”商标的手机电池(三星)70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充电头1950个、“CHANEL”商标的香水空瓶2350个、“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接触器1150个、“adidas”商标的手表5个、“3M”商标的面罩180个、“Redmi”商标的蓝牙耳机70个、“MONTBLANC”商标的香水空瓶2650个、“STAR WARS”商标的拼装积木模型2套、“马力欧”标识的卡套80套、“MI”商标的充电器套装600套、“Apple logo”商标的蓝牙耳机2950个、“Apple logo(图形)”商标的数据线600根、“SAMSUNG”商标的充电器套装2900套、“ROLEX及图形”商标的手表10个、“TOYOTA”商标的机油滤芯60个、“TOYOTA”商标的空调滤芯80个、“MOTORCRAFT”商标的火花塞1900个、“NIKE及钩图形”商标的手表5个、“PUMA”商标的手表45个、“”标识的卡套520套、“SCHNEIDER ELECTRIC及S图形”商标的交流接触器盖板1300个、“HUGO BOSS”商标的香水空瓶2800个、“Cartier”商标的手表10个、“TOYOTA”商标的滤清器180个、“10294-LEGO Icons Titanic packaging box乐高ICONS系列泰坦尼克号拼装玩具包装盒”标识的拼装积木模型4套),并处罚款人民币65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