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孟定关缉违字〔2026〕89号)

  一、案件名称:“2025.11.17”深圳云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固体废物)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孟定关缉违字〔2026〕89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8月6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深圳云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法定代表人:张某。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孟定海关。

  六、违法事实:当事人深圳云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准备购买进口一批缅甸含锌矿产品。该公司负责人张某将矿产品样品邮寄至云南省有色金属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含量及有害金属元素限量检测,而未作固体废物属性鉴别。张某因业务生疏,认为送检矿样只要检测有害元素限量不超标,便可以矿砂归类申报进口,随即以“锌矿砂”进行申报(申报单号为 860820251000006782,申报货物为锌矿砂27.16吨,总价 2.0641万元人民币)。2025年11月17日,孟定海关对该票矿砂进行取样送检。后经称量,该票货物净重27.3吨。 2026年1月9日,昆明海关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鉴定结论为送检样品为固体废物。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深圳云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海关调查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表示认错认罚,并配合海关于3月14日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深圳云快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完全了解进口矿产品监管条件的情况下,将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因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调查,在海关责令退运后2个月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具有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认错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10万人民币。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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