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南娇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EXT9YH0U
法定代表人:陈艳飞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中福大厦3号楼1424
2026年03月16日,义乌市南娇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铁链、纸牌、文具套装等货物(报关单号:292020260000103902)。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NATARAJ及图形”商标的文具套装4180盒,价值人民币20900元、“PUMA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80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标识的铅笔100筒,价值人民币500元、“
”标识的帽子150个,价值人民币750元、“cK”商标的帽子880个,价值人民币4400元、近似“ A's ”标识的帽子400个,价值人民币2000元、“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帽子280个,价值人民币1400元、“FIFA WORLD CUP”商标的足球120个,价值人民币1200元、“DISNEYFROZENPRODUCTDEVELOPMENTPORTFOLIOFH13UPDATE2”标识的铅笔100筒,价值人民币50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1200双,价值人民币3600元、“NATARAJ及图形”商标的圆珠笔14360支,价值人民币14360元、近似“NY图形商标”标识的帽子580个,价值人民币2900元、“LV”商标的帽子580个,价值人民币2900元、“UEFA EURO2024 GERMANY”商标的足球50个,价值人民币500元、“NIKE”商标的帽子850个,价值人民币4250元、“CARS-STYLEGUIDEPACKAGINGANDRETAILSIGNAGE”标识的铅笔100筒,价值人民币5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62060元。经联系,印度铅笔私人有限公司、彪马欧洲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棒球主盟资产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足球联合会、迪士尼企业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印度铅笔私人有限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欧洲足球协会联盟、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迪士尼企业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NATARAJ及图形”、“PUMA及图形”、“白雪公主图形”、“NY图形商标”、“cK”、“ A's 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FIFA WORLD CUP”、“DISNEYFROZENPRODUCTDEVELOPMENTPORTFOLIOFH13UPDATE2”、“耐克钩图形”、“LV”、“UEFA EURO2024 GERMANY”、“NIKE”、“CARS-STYLEGUIDEPACKAGINGANDRETAILSIGNAGE”(海关备案号:T2022-134790、T2021-108128、T2025-201226、T2025-200035、T2019-76571、T2022-125882、T2023-142389、T2020-99719、C2019-84159、T2019-72254、T2022-134790、T2025-200035、T2016-45489、T2024-165333、T2018-69375、C2019-73999)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文具套装、帽子、铅笔、足球、袜子、圆珠笔上使用的“NATARAJ及图形”、“PUMA及图形”、“cK”、“ADIDAS三叶草(图形)”、“FIFA WORLD CUP”、“耐克钩图形”、“LV”、“UEFA EURO2024 GERMANY”、“NIKE”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出口的帽子上使用的“”、近似“ A's ”、近似“NY图形商标”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Y图形商标”、“ A's 图形”商标构成近似,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铅笔上使用的“
”、“DISNEYFROZENPRODUCTDEVELOPMENTPORTFOLIOFH13UPDATE2”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NATARAJ及图形”商标的文具套装4180盒、“PUMA及图形”商标的帽子280个、“”标识的铅笔100筒、“
”标识的帽子150个、“cK”商标的帽子880个、近似“ A's ”标识的帽子400个、“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帽子280个、“FIFA WORLD CUP”商标的足球120个、“DISNEYFROZENPRODUCTDEVELOPMENTPORTFOLIOFH13UPDATE2”标识的铅笔100筒、“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1200双、“NATARAJ及图形”商标的圆珠笔14360支、近似“NY图形商标”标识的帽子580个、“LV”商标的帽子580个、“UEFA EURO2024 GERMANY”商标的足球50个、“NIKE”商标的帽子850个、“CARS-STYLEGUIDEPACKAGINGANDRETAILSIGNAGE”标识的铅笔100筒),并处罚款人民币311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