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倍勃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8GUC2D1J
法定代表人:周夏
地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金华市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南路428号1单元1003室
2026年03月30日,义乌市倍勃贸易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理发剪、LED灯、卡牌等货物(报关单号:292120260000527464)。经查验,该批货物中有“POKEMON”商标的卡牌24000张,价值人民币240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球服920件,价值人民币9200元、“MINECRAFT”商标的标签6400张,价值人民币640元、“国际奥林匹克(图形)”商标的球服37件,价值人民币370元、“OFFICIAL EMBLEM FIFA WORLD CUP 26”标识的塑料装饰品22500个,价值人民币4500元、“umbro”商标的足球上衣120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3080双,价值人民币15400元、“NFL及图”商标的球服80件,价值人民币800元、“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球服820件,价值人民币8200元、“FIFA”商标的玩偶144个,价值人民币216元、“adidas及图形”商标的球服2094件,价值人民币20940元、“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足球上衣260件,价值人民币2600元、“”商标的玩偶816个,价值人民币1224元、“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短裤124条,价值人民币1240元、“LA图形商标”商标的短裤108条,价值人民币1080元、“FIFA”商标的钥匙扣3000个,价值人民币3000元、“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拼图2400套,价值人民币12000元、“Paw Patrol Logo”标识的塑料标签3180张,价值人民币318元、“FILA”商标的足球上衣10件,价值人民币10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85428元。经联系,任天堂株式会社、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微软公司、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足球联合会、艾康尼斯卢森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FL资产有限责任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足球联合会、阿迪达斯有限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国际足球联合会、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棒球主盟资产公司、国际足球联合会、迪士尼企业公司、斯平玛斯特有限公司、满景(IP)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POKEMON”、“耐克钩图形”、“MINECRAFT”、“国际奥林匹克(图形)”、“OFFICIAL EMBLEM FIFA WORLD CUP 26”、“umbro”、“耐克钩图形”、“NFL及图”、“adidas三斜杠(图形)”、“FIFA”、“adidas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
”、“飞人乔丹图形”、“LA图形商标”、“FIFA”、“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Paw Patrol Logo”、“FILA”(海关备案号:T2019-76600、T2019-72254、T2022-137803、T2023-151668、C2025-200628、T2018-69366、T2019-72254、T2020-91053、T2020-97696、T2020-99731、T2017-58191、T2023-142389、T2018-64001、T2023-146429、T2019-84142、T2025-205399、C2019-86629、C2018-65212、T2022-127740)著作权、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卡牌、球服、标签、足球上衣、袜子、玩偶、短裤、钥匙扣上使用的“POKEMON”、“耐克钩图形”、“MINECRAFT”、“国际奥林匹克(图形)”、“umbro”、“NFL及图”、“adidas三斜杠(图形)”、“FIFA”、“adidas及图形”、“ADIDAS三叶草(图形)”、“”、“飞人乔丹图形”、“LA图形商标”、“FILA”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出口的塑料装饰品、拼图、塑料标签上使用的“OFFICIAL EMBLEM FIFA WORLD CUP 26”、“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Paw Patrol Logo”标识,事先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POKEMON”商标的卡牌24000张、“耐克钩图形”商标的球服920件、“MINECRAFT”商标的标签6400张、“国际奥林匹克(图形)”商标的球服37件、“OFFICIAL EMBLEM FIFA WORLD CUP 26”标识的塑料装饰品22500个、“umbro”商标的足球上衣120件、“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袜子3080双、“NFL及图”商标的球服80件、“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球服820件、“FIFA”商标的玩偶144个、“adidas及图形”商标的球服2094件、“ADIDAS三叶草(图形)”商标的足球上衣260件、“”商标的玩偶816个、“飞人乔丹图形”商标的短裤124条、“LA图形商标”商标的短裤108条、“FIFA”商标的钥匙扣3000个、“FROZEN II STYLE GUIDE VERSION 4 GLOBAL OCT 4 2019 ON SHELF”标识的拼图2400套、“Paw Patrol Logo”商标的塑料标签3180张、“FILA”商标的足球上衣1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428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