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榭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榭关知字﹝2026﹞0029号

  当事人名称:义乌市均冷进出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KBU7M06K

  法定代表人:周文华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商城大道298号浙丰大厦1523室

  2026年5月30日,义乌市均冷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我关申报出口手表等货物一批,报关单号:292020260000224752,目的地:厄瓜多尔。经海关查验,该批货物中有“CASIO”商标的手表9000个,价值人民币90000元、“HUBLOT及图形”商标的手表6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GUESS”商标的手表400个,价值人民币4000元、“LACOSTE”商标的帽子220个,价值人民币1100元、“UNDERARMOUR”商标的帽子60个,价值人民币300元、“cK”商标的帽子120个,价值人民币600元、“VERSACE”商标的帽子50个,价值人民币250元、“VERSACE”商标的眼镜40件,价值人民币160元、“BOSS”商标的帽子300个,价值人民币1500元、“HUGOBOSS”商标的眼镜100件,价值人民币400元、“Columbia”商标的帽子130个,价值人民币650元、“OAKLEY”商标的眼镜3600件,价值人民币14400元、“TIFFANY&CO.”商标的眼镜40件,价值人民币160元、“GUCCI”商标的眼镜及眼镜盒350件,价值人民币1220元、“LOUISVUITTON”商标的眼镜及眼镜盒200件,价值人民币640元、“MIUMIU”商标的眼镜300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PRADA”商标的眼镜150件,价值人民币600元、“Cartier”商标的眼镜140件,价值人民币560元、“MONTBLANC”商标的眼镜50件,价值人民币200元、“CELINE”商标的眼镜40件,价值人民币160元、“GIORGIOARMANI”商标的眼镜40件,价值人民币160元、“Ray.Ban”商标的太阳镜300件,价值人民币1200元、“Dior”商标的眼镜40件,价值人民币160元。以上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20220元。经联系,权利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恒宝日内瓦股份有限公司、格斯公司、拉科斯特公司、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欧科蕾公司、美国蒂芙尼公司、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普拉达有限公司、历峰国际有限公司、蒙特布兰—辛普洛公司、色丽耐公司、GIORGIOARMANIS.P.A.、陆逊梯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属于侵犯其“CASIO”、“HUBLOT及图形”、“GUESS”、“LACOSTE”、“UNDERARMOUR”、“cK”、“VERSACE”(帽子)、“VERSACE”(眼镜)、“BOSS”、“HUGOBOSS”、“Columbia”、“OAKLEY”、“TIFFANY&CO.”、“GUCCI”、“LOUISVUITTON”、“MIUMIU”、“PRADA”、“Cartier”、“MONTBLANC”、“CELINE”、“GIORGIOARMANI”、“Ray.Ban”、“Dior”(海关备案号:T2025-175194、T2023-158534、T2024-162833、T2024-166114、T2025-188122、T2019-76571、T2026-221818、T2026-219054、T2026-223783、T2024-183332、T2021-111595、T2024-162296、T2018-64348、T2020-92668、T2022-130216、T2022-127633、T2026-219872、T2025-210275、T2017-62023、T2024-171750、T2022-125099、T2018-67301、T2018-71041)商标权的商品,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的手表、帽子、眼镜等货物使用的“CASIO”、“HUBLOT及图形”、“GUESS”、“LACOSTE”、“UNDERARMOUR”、“cK”、“VERSACE”(帽子)、“VERSACE”(眼镜)、“BOSS”、“HUGOBOSS”、“Columbia”、“OAKLEY”、“TIFFANY&CO.”、“GUCCI”、“LOUISVUITTON”、“MIUMIU”、“PRADA”、“Cartier”、“MONTBLANC”、“CELINE”、“GIORGIOARMANI”、“Ray.Ban”、“Dior”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以上事实有海关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扣留凭单、当事人陈述、认错认罚声明、工商资料等材料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发布)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裁量,决定没收当事人侵权货物(“CASIO”商标的手表9000个,“HUBLOT及图形”商标的手表60个,“GUESS”商标的手表400个,“LACOSTE”商标的帽子220个,“UNDERARMOUR”商标的帽子60个,“cK”商标的帽子120个,“VERSACE”商标的帽子50个,“VERSACE”商标的眼镜40件,“BOSS”商标的帽子300个,“HUGOBOSS”商标的眼镜100件,“Columbia”商标的帽子130个,“OAKLEY”商标的眼镜3600件,“TIFFANY&CO.”商标的眼镜40件,“GUCCI”商标的眼镜及眼镜盒350件,“LOUISVUITTON”商标的眼镜及眼镜盒200件,“MIUMIU”商标的眼镜300件,“PRADA”商标的眼镜150件,“Cartier”商标的眼镜140件,“MONTBLANC”商标的眼镜50件,“CELINE”商标的眼镜40件,“GIORGIOARMANI”商标的眼镜40件,“Ray.Ban”商标的太阳镜300件,“Dior”商标的眼镜40件),并处罚款人民币601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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