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璟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则号列申报不实违规出口调味紫菜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同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集同关缉违字〔2026〕27号
当事人:泉州市璟昇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娜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CFETY98P
地  址:福建省晋江市安平海滨路302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3月2日,我关对当事人报关单371120240000431011、530420240042108087、370520250000009362、370520250000014342项下货物调味紫菜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稽查。经查,上述4票报关单项下调味紫菜商品编码申报不实,原申报商品编码为2008993100,实际商品编码为1212214100,申报总价共381681.72美元。当事人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申报不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构成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之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检查记录、检测报告、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当事人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电子税务局查询资料、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九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18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中国建设银行厦门海关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07月02日
我们的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