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山海关关于义乌市辞实进出口有限公司出口侵犯“飞人乔丹图形”等商标专用权的拖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洋山关知字〔2026〕00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洋山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洋山关知字〔2026〕0016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义乌市辞实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注册编码:3318960SRK

法定代表人:王军利

住址/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福田街道福田街道商城大道J9号2楼B-41

     当事人委托金华市江润报关代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14日,以市场采购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阿尔及利亚一批置物架等,报关单号292120260000640873。经查,实际出口货物中,有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拖鞋576双、标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的拖鞋576双、标有“adidas”标识的拖鞋480双,货值合计25177.42元人民币。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其“NIKE及钩图形”、“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专用权,“adida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并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我关经调查,认为当事人出口货物中的拖鞋上使用的“NIKE及钩图形”标识、“飞人乔丹图形”标识、“adidas”标识,与商标权人注册的“NIKE及钩图形”商标、“飞人乔丹图形”商标、“adidas”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货物分别属于侵犯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NIKE及钩图形”、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飞人乔丹图形”商标专用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adidas”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海关调查期间,当事人配合海关查处出口侵权货物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以上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权利人权利证明、当事人查问笔录、当事人书面情况说明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8号)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关决定没收上述标有“NIKE及钩图形”标识的拖鞋576双、标有“飞人乔丹图形”标识的拖鞋576双、标有“adidas”标识的拖鞋480双,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258.88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海关每日可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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