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违字〔2026〕17号
当事人:浏阳市哈罗烟花爆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从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81MA4QDN626E,企业海关编码:43209609EN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澄潭江镇澄潭村澄市片杉岭组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11月25日,浏阳市哈罗烟花爆竹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哈罗公司”)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出口烟花爆竹一批,报关单号220120240000103090,申报重量24300千克,数量900箱,申报总价32004美元。该批货物于11月29日被无查验放行离境结关。该批申报出口的烟花爆竹中夹藏有19箱烟花用引线。
经查,哈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范时荣(已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时亦为长沙荣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多年经营烟花爆竹生产及销售业务。2024年10月,客户某厄瓜多尔外商与荣帅公司达成协议,以35.56美元/箱的单价向荣帅公司采购881箱盆状烟花,同时提出亦需要一批烟花引线配合使用,否则不予付款或中止交易。为促成此次交易,范时荣明知荣帅公司和哈罗公司本身均不具备烟花引线生产和销售资质情况下,擅自答应外商一并采购并出口烟花引线的要求。
为满足上述烟花引线出口需求,范时荣派员在江西上栗县的江西省紫欣祥烟花有限公司采购了19箱烟花用引线(规格为50厘米/段,使用2.0安全引线和50米/盘的五芯防水引线),实际采购金额14000元(现金支付)。该19箱引线以哈罗公司名义采购,存放于上海华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位于上栗县的指定仓库内。后该19箱引线由范时荣委托上海华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上述881箱烟花一起运送至上海,以哈罗公司名义向上海浦江海关申报出口。上述引线未单独计价和单独申报,仍以“烟花爆竹”品名和35.56美元/箱单价一并计入报关单申报要素中。经查,该批烟花及夹藏未申报的引线已成功出口,哈罗公司亦已收到外商货款。
经长沙海关多部门联合研讨,结合随附的涉案引线图片,认定上述涉案烟花引线符合税目3603对于安全导火索的描述,应当归入税号3603.1000。同时,经咨询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涉案烟花引线不属于民用爆炸物(监管条件K),出口不需申领《民用爆炸物品出口审批单》,无其他监管条件。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情况说明、长沙海关口岸监管处核查情况复函、线索移交函、长沙市公安局调查有关材料等证据为证。
我关认为,哈罗公司出口烟花引线未向海关如实申报,且未进行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的违法行为同时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较高的规定处罚。
我关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哈罗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51元;同时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海关罚款缴纳帐户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