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沙海关关于长沙鑫康新材料有限公司出口铋金属逃避两用物项许可证案的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沙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星关缉违字〔2026〕19号

当事人:长沙鑫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硕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395343680P;企业海关编码:4301963947 地  址: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开元东路192号世景广场2850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长沙鑫康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康公司”)有以下违法行为:鑫康公司自2023年 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3日期间共计向海关申报出口铋圆片等铋金属产品10票,报关单号分别为 514120230415383974、514120230415381194、 514120230415841323、514120240414013049、 514120240414135935、514120240414285767、 514120240414473309、514120240415020619、 531420240142820563、514120240415734190,货物共计重7千克,货值共计约2309美元。上述货物银含量按重量计小于10ppm,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3年度、2024年度)第二部分(二、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第61项“铋”的商品描述,上述铋金属产品属于列管商品,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经查,在出口贸易订单的完成过程中,包括向海关申报出口、委托快递公司邮寄货物等流程,鑫康公司未收到过关于铋金属产品银含量方面的提醒,再加上自身对海关政策的了解不足,不知道铋金属产品在银含量低于十万分之一时申报出口需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只申领了《出口许可证》。上述货物申报后已出口至境外。

经核算,鑫康公司国内采购上述10票铋金属产品的成本总价为人民币12260元,申报总价为人民币16061元;2024年5月28日之后出口的订单共1票(报关单号514120240415734190),成本价为人民币560元,申报价格为人民币797元,出口违法获利人民币237元。

以上事实有查问笔录、星沙海关《贸易调查通知书》及《涉企贸易调查情况记录表》、企业情况说明、涉案货物《检测报告》、海关网情报管理系统截图、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等证据材料为证。

我关认为,当事人鑫康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出口铋金属货物规格申报不实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以下简称《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规定的许可范围出口管制物项且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鑫康公司违法行为发生两年内未被海关发现的(含上述订单中的9票),我关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鑫康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37元;

2.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向海关罚款缴纳帐户兴业银行长沙分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 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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