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宁波豪唯磁电有限公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外港关缉不罚字〔2026〕27号

  

  当事人:宁波豪唯磁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62912574W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康桥南路555号2幢 2楼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于 2025年9月11日向海关申报出口至澳大利亚一般贸易项下一 批货物。其中第五项货物申报商品名称为磁性器件,其中的磁钢成分中没有管制物项,申报数量为24千克,申报商 品编号为8505119000,申报价格为C&F623.72美元,出口报关单编号为 222920250003426701。

  经查,上述货物中钕铁硼永磁材料含有0.26%镝,根据《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8号),出口需提交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交。

  上述货物违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423.17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出口上 述管制物项时,应当如实申报,并向海关交验由国家出口 管制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

  上述事实业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 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调查期间当事人能够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主动缴纳保证金。

  以上行为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境人工 检查记录单、上海海关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内部 检测报告、海关进出境查验后续处置记录单、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采购合同、海关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 项、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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