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瑞关知字〔2026〕30号)

  一、案件名称:2026.7.1Min **出口衣服侵犯“adidas三斜杠(图形)”、“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知识产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关知字〔2026〕30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9月18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Min **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 

  2026年7月1日,瑞丽海关旅检一科关员在瑞丽口岸姐告中缅街出境通道对Min**驾驶的缅籍车辆(车牌号:3P-6656)进行检查,发现车内装有未向海关申报的印有“adidas三斜杠(图形)”商标的衣服1449套,印有“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衣服1854套,印有“PUMA及图形”商标的衣服760套。7月13日,经权利人确认,该批货物使用了“adidas三斜杠(图形)”、“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商标,涉嫌侵犯了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彪马欧洲公司的商标权(海关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0-97696、T2019-72254、T2021-108128),以上权利人均向海关总署提交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总担保。

  经清点,实际使用“adidas三斜杠(图形)”的衣服1449套,使用“耐克钩图形”商标的衣服1854套,使用“PUMA及图形”商标的衣服760套,共计4063套,货值40630元。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出口的衣服上印有的“adidas三斜杠(图形)”、“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商标,与商标权人注册的“adidas三斜杠(图形)”、“耐克钩图形”、“PUMA及图形”相同,且事先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衣服4063套,并处以罚款人民币410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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