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重庆寰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20MA7EP7YM4W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3月26日和2024年5月17日申报进口减免税设备纯水加热器、自动化晶圆传送盒检测仪各1台。涉及纯水加热器的进口报关单号800320241034008428,海关放行日期2024年3月26日,申报税号8516102000,申报总价126100美元。涉及自动化晶圆传送盒检测仪的进口报关单号800720241074008159,海关放行日期2024年5月30日,申报税号9031809090,申报总价557000美元。当事人未经过海关同意且未办理减免税货物的抵押、转让、移作他用等审核手续,于2025年4月16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编号中银渝企璧高抵字第0024-1号),随附了抵押物清单,明确将上述货物进行抵押。2026年3月13日,西永海关对当事人进口的减免税设备纯水加热器1台和自动化晶圆传送盒检测仪1台实施稽查,发现其擅自抵押行为。经查,该抵押设备在抵押后未改变原地点和原使用用途。经计核,办理抵押时以上减免税设备货物价值合计为人民币3867044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报关单、计核证明书、征免表、抵押合同及清单、抵押变更登记证明等证据为证。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未经海关同意且未按海关规定办理减免税货物抵押手续,擅自将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用作贷款抵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于2026年3月20日已将该台设备解除抵押,改正了违规行为并愿意认错认罚,该抵押设备在抵押后未改变原地点和原使用用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4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3.9万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3.9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8-04 00:00:00 |
| 处罚机关 | 西永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