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延锋伟世通(重庆)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0562191215X3 |
| 地址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4月10日至2025年7月1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集成电路,在申报过程中料号K770034DF5C000、P770074DF0C000、P770257DF00001、P770272DF00000等四种集成电路原产地实际为美国,当事人申报为新加坡、中国台湾等地,共涉及800320251035014627等9票报关单。经两江海关计核(802026JD000015号计核证明书),涉案集成电路完税价格合计人民币1283925.71元,应缴税款人民币1271396.63元,扣除已缴税款后漏缴关税977421.49元,漏缴增值税127064.78元,合计漏缴税款1104486.27元,涉及税费滞纳金共计人民币40614.15元。 以上行为有两江海关出具的稽查结论及稽查过程中搜集的证据材料、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材料、与供货方邮件往来记录打印件、涉案标的物生产商出具的晶圆产地证明材料;查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在进口集成电路过程中未审核原产地信息,导致原产地申报错误,已构成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当事人主动供述海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能认错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海关查发的(涉及1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从轻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对你公司自查发现的(涉及8票报关单)申报不实行为减轻处以罚款22万元。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2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7-07 00:00:00 |
| 处罚机关 | 两江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