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路寸滩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 重庆市盈安哒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00032032387XN
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3号2幢23-3
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6年4月16日,两路寸滩海关对当事人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5月2 9 日期间, 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出口的2 票报关单(800620250065039343、800620250065041271)开展稽查,发现当事人受中新环通(重庆)多式联运有限公司委托,在向海关申报出口上述2票货物的过程中,通过制作虚假合同、箱单、发票等单证的方式,将实际出口企业货物以其他发货人(深圳市兰云天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至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构成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违法行为。5月27日,海关向当事人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两路寸滩海关稽查结论》(两寸关稽结(2026)202680120001号),当事人无异议。
处罚依据
当事人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同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违法行为。
以上行为有稽查通知书、稽查结论、报关单、查问笔录、电子邮件、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处罚金额(万元) 0.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7-02 00:00:00
处罚机关 两路寸滩海关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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