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相对人 | 重庆飞络商贸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110MAE69N6323 |
| 地址 |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南桐镇平山大道24号附1号(4幢)4层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规行为 |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24日当事人向重庆港海关申报一票进口报关单800720251075019065,申报货物品名为旧复印机二次转写组件、定影组件、碳粉筒等共计20项商品。经查,该报关单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中有5993千克为固体废物。 2026年5月13日当事人将该票货物退运,退运出口报关单号800720260000037679。 以上事实有进口报关单、合同、查验记录、取样记录、称重记录、鉴别报告、退运出口报关单、查问笔录、情况说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证据为证。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将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输入境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但当事人在海关责令退运后二个月以内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八项第2目、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 |
| 处罚金额(万元) | 6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6-03 00:00:00 |
| 处罚机关 | 重庆港海关 |
| 救济途径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