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仑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甬北关检罚决字〔2026〕527号

  当事人:宁波诺初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孟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H48DN0R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庆河路186号2幢3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3年6月19日至2025年10月29日,当事人擅自出租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资质,替实际生产竹木草制品的企业向海关报检,并收取报酬,涉及代报检的电子底账共2030票,收取违法所得人民币121800元。

  以上行为有情况说明、查问笔录、转账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适用一般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并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 21号)第六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及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99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218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宁波银行北仑支行营业部(地址:北仑区新碶街道岷山路1388号)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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