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二连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二关缉违字〔2026〕40号)

  当事人:二连浩特市天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那尔南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501MA0RRDY943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乌兰区中央大道西、罕乌拉街北汇通物流公司办公楼6楼5号

  2026年1月18日,当事人二连浩特市天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受收货人委托代理报关进口一批未制成型动力煤,该公司因工作疏忽,未认真审核收货人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中的贸易方式为边境贸易,于当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未制成型动力煤,报关单号为070520261000000770,货值为885548.74元,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经海关工作人员审单发现,报关单与随附自动进口许可证中的贸易方式不符。

  以上事实有企业自述材料、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报关单、进口许可证、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二连浩特市天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因工作疏忽发生贸易方式申报不实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当事人二连浩特市天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具有减轻处罚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八条第七项第1目、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二连浩特市天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处予罚款0.89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前往中国工商银行二连浩特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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