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协富浩贸易有限公司原产地证申报不实进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东渡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渡关缉违字〔2026〕224号

当事人:厦门协富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奕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3030725031地 址:厦门市思明区筼筜路1号西堤别墅25号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2024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POM再生粒子等一批货物,报关单号:371120241000041054,成交方式为C&F,申报总金额为49509.6美元,申报原产国为马来西亚,当事人提供的原产地证书编号异常未能匹配马来西亚海关官方网站数据。2025年5月30日,东渡海关开展对外核查(核查单号371120257649)。2026年5月22日,马来西亚海关反馈该原产地证书“非真实”,确认该原产地证不具备享惠条件。该报关单申报的商品实际不应享受协定税率(原税率为0,实际税率为6.5%)。当事人商品原产地证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经东渡海关计核,上述货物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7765.36元,其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上行为有案件联系单、查获经过、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和相关材料、查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并构成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所列之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缴纳足额保证金,签订并提交了《认错认罚承诺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符合从轻行政处罚的量罚规定;当事人在2023年7月7日因进口牛皮革商编申报错误影响税款征收被科处人民币0.19万元罚款(东渡关缉违字【2023】1179号),距本案申报进口时间2024年6月12日不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十条第三项,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具有从重情节。综上,决定对当事人按一般情节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第五条、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三项、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2.22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通过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或微信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2026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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