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进口糖浆原产地申报不实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丽关违字〔2026〕179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四、被处罚单位基本情况: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8B,法定代表人:陈**。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瑞丽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4年7月16日,瑞丽海关稽查科对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6日至2024年7月15日向海关申报进口的多票糖浆开展稽查。稽查发现: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瑞丽海关申报进口的糖浆(报关单号:864320231000009947),随附的原产地证书(编号: eMSEE-05779/2023)经缅甸原产地证书发证机关核查反馈,非由缅甸主管机构贸易司签发,不适用中国—东盟协定税率。经瑞丽海关综合业务科计核,该批糖浆进口漏缴关税人民币76950元、增值税人民币10003.5元,共计漏缴税款人民币86953.5元。在接受海关调查时,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积极配合海关查处违法行为,且认错认罚。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在申报进口糖浆过程中,未对糖浆原产地证书真实性进行审查,导致原产地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海关总署〔2023〕年第182号公告)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瑞丽市丽江雪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