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称:“2026.4.16”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货物侵权案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昆机关知字〔2026]〕2号
三、处罚决定日期:2026年10月13日
四、被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社会信用代码:91**************5Y
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昆明长水机场海关海关
六、违法事实:2026年4月16日,昆明长水机场海关口岸监管一科关员在云南空港物流有限公司海关监管场所查验场地对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862020260000013307号报关单的货物进行查验,发现申报的第7项商品上衣、第9项商品裤子申报的规格型号为无品牌,申报货值为8060.2美元,实际有48件T恤、28条裤子使用了"LV"商标,涉嫌侵犯了"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6-45489、T2025-153626、T2025-195139);48件T恤使用了"GUCCI(图形)"商标,48条裤子使用了"GUCCI"商标,涉嫌侵犯了"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2-132381、T2022-134475、T2022-143255);79件T恤、19条裤子使用了"马球标识图形"商标,涉嫌侵犯了"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7-59357);70条裤子使用了"香奈儿(图形)"商标,涉嫌侵犯了"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202893);56条裤子使用了"ARMANI"商标,涉嫌侵犯了"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85454);21条裤子使用了"BOSS"商标,涉嫌侵犯了"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1-114296);60条裤子使用了"BURBERRY"商标,涉嫌侵犯了"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1-104489、T2026-221123);4条裤子使用了"PRADA"商标,涉嫌侵犯了"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8-64353);1条裤子使用了"GIVENCHY"商标,涉嫌侵犯了"纪梵希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0118);68条裤子使用了"ALO"商标,涉嫌侵犯了"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3504);4条裤子使用了“UNDERARMOUR(图形)”商标,涉嫌侵犯了"安德阿馍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0654)。
经联系,“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6-45489、T2025-153626、T2025-195139);GUCCI(图形)"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2-132381、T2022-134475、T2022-143255);"马球标识图形"商标权利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7-59357);"香奈儿(图形)"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202893);"ARMANI"商标权利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85454);"BOSS"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1-114296);"BURBERRY"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1-104489、T2026-221123);"PRADA"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18-64353);"GIVENCHY"商标权利人"纪梵希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0118);"ALO"商标权利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3504);“UNDERARMOUR(图形)”商标权利人"安德阿馍有限公司"认为侵犯了其在海关总署备案的知识产权(备案号:T2025-190654)。
经清点,实际使用"LV"(图形)商标T恤48件、裤子28条,货值3220元,使用"GUCCI(图形)"商标的T恤48件、48条裤子,货值1160.64元,使用"马球标识图形"商标的T恤79件、裤子19条,货值2459.63元,使用了"香奈儿(图形)"商标的裤子70条,货值875元,使用了"ARMANI"商标的裤子56条,货值700元,使用了"BOSS"商标的裤子21条,货值262.5元,使用了"BURBERRY"商标的裤子60条,货值750元,使用了"PRADA"商标的裤子4条,货值50元,使用了"GIVENCHY"商标的裤子1条,货值14元,使用了"ALO"商标的裤子68条,货值850元,使用了“UNDERARMOUR(图形)”商标的裤子4条,货值50元,合计货值10391.77元。
经海关调查,当事人厦门灰颂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的T恤48件、裤子28条上使用的“LV(图形)与“LV(图形)”商标权利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在海关总署备案的“LV(图形)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6-45489、T2025-153626、T2025-195139);48件T恤、48条裤子使用的"GUCC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古乔古希股份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UCCI(图形)"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2-132381、T2022-134475、T2022-143255);79件T恤、19条裤子使用的"马球标识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波罗/劳伦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马球标识图形"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7-59357);70条裤子使用的"香奈儿(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香奈儿(图形)"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202893);56条裤子使用的"ARMANI"商标,与商标权利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RMANI"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85454);21条裤子使用的"BOSS"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OSS"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1-114296);60条裤子使用的"BURBERR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博柏利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BURBERRY"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1-104489、T2026-221123);4条裤子使用的"PRADA"商标,与商标权利人"普拉达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PRADA"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18-64353);1条裤子使用的"GIVENCHY"商标,与商标权利人"纪梵希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GIVENCHY"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90118);68条裤子使用的"ALO"商标,与商标权利人"阿洛有限责任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ALO"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93504);4条裤子使用的“UNDERARMOUR(图形)”商标,与商标权利人"安德阿馍有限公司"在海关总署备案的“UNDERARMOUR(图形)”商标相同(海关总署备案号:T2025-190654)。上述货物事先均未经上述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当事人出口上述货物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权货物的行为。
七、处罚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没收本案在扣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T恤175件,裤子379条,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040元。
八、救济渠道: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