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拱北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拱关缉查字〔2026〕315号
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Y8QWJ8G,法定代表人:岑显荣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20号
2021年11月起,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黄**下单采购境外水产品(含日本水产品)、蔬菜、调料等货物,并通过黄**以“水客”瞒报、非设关地偷运方式将货物自澳门走私进境,并在境内销售牟利。
其中,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走私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水产品、蔬菜、调料等货物进境,偷逃税款为人民币998273.97元,计税价格为人民币5331024.80元。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5月,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走私国家禁止进口的日本水产品进境,采购价格为人民币575769.90元。
2024年5月11日,在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20号商铺内,海关依法查扣国家禁止进口的欧洋水产牌北海道根室海胆(特选)7 盒,采购价格为人民币11050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讯问笔录、鉴定意见书、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微信聊天记录、采购账册、营业执照、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5月期间购买的日本水产品属国家禁止进境的货物。除此之外的自2021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购买的进口水产品、蔬菜及调料等货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年至2024年),属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
据此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的违法事实,应定性为走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禁止类欧洋水产牌北海道根室海胆(特选)7 盒及其他禁止类日本水产品及应税类水产品、蔬菜、调料等货物一批。
鉴于除上述禁止类欧洋水产牌北海道根室海胆(特选)7 盒之外的其他禁止类日本水产品及应税类水产品、蔬菜、调料等货物由于已销售等原因无法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依法追缴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法没收的应税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331024.80元、禁止进境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64719.90元,合计对当事人广州市旨琥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缴货物等值价款人民币5895744.7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到交通银行珠海口岸支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关总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保证金抵缴;也可以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年10月27日